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议案 由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议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未出现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4 月 9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2016 年 4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483,487,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3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0,852,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634,9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996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58,3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4,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58,3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4,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58,3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4,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58,3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4,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63,2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727%;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58,3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4,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 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63,2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727%;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63,2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 获得通过。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727%;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63,2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5,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727%;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358,32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4,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10,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442%;反对 124,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7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