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放弃行使对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江苏民营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民投”)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 和苏民投公司经营现状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在本次股权 转让中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鲁 桐 史 勤 吴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