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0-2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6-10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24 日-2016 年 10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
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俞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502,148,2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0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0,852,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95,33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46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杨飞、江苏中超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张乃明、吴鸣良、俞雷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 481,092,779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05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8%;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52,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2,145,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79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梦静律师、祝筱青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