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11-2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6-11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1 月 23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
小板问询函[2016]第 50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及公司作出的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
下:
问询一、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大
部分你公司股份予以质押的主要原因,详细说明质押融资的主要用途;
回复:
1、公司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情况
截止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超集团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股份占其所
股东名称 质押股数(股) 股份冻结日期 质权人
持股份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00,000 2014/11/18 2.55%
公司宜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 2014/12/9 0.85%
中超集团 宜兴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31,000,000 2015/10/19 6.59%
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8,000,000 2015/10/19 3.83%
公司宜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 2015/10/19 1.28%
宜兴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50,000 2016/2/18 1.52%
无锡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7,500,000 2016/6/3 18.61%
无锡分行
16,500,000 2016/9/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1%
质押股份占其所
股东名称 质押股数(股) 股份冻结日期 质权人
持股份比例
13,340,000 2016/10/1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4%
16,660,000 2016/10/2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
中超集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100,000,000 2016/11/18 21.27%
公司无锡分行
158,000,000 2016/11/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60%
合计 470,150,000 - - 99.98%
注:上述表格中,因中超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需要,中超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15,800 万股股份划至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用于中超集团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之换股事宜等进行担保,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2、中超集团上述股票质押所获资金的用途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上述质押合同并与公司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就相关事项进行
确认,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超集团通过质押股份合计获得资金人民币 11.5
亿元。中超集团股票质押所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投资及日常经营。
问询二、除上述质押股份外,中超集团持有的你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
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根据中超集团的说明,于前述股份质押相关的融资合同到期后,中超集团将按
时偿还质押借款本息并解除股票质押。中超集团资产较为充足,具有较强的变现能
力,融资渠道较为畅通,不存在质押股权被平仓的风险。若公司股价下跌导致上述
质押股份出现预警风险,中超集团将积极采取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确保
质押的股份不被强制平仓。
除上述质押股份外,中超集团持有的我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公司将确保业务、财务及资产等各方面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的发
生。
问询三、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了中超集团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事项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并获得《关于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
736 号),核准中超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6 亿元人民币的可交
换公司债券。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超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需要,中超集
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15,800 万股股份划至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手续,用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之换股事宜等进行担保。
公司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
股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