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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6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张乃明先生、俞雷先生、韦长英女士、方亚林先生、朱志宏先生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
黄锦光先生、黄润明先生未有回复意见。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苏 0282 行保 1 号)。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杨飞,男,1972 年 2 月 29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223197202******,
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 3037 号中环商务大厦 4905 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于 2018 年 10 月 7 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
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沪仲案
字第 2336 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前,就其所持有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360
万股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
股东权利)。并由担保人宜兴市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 年 10 月 9 日,
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对(2018)沪仲
案字第 2336 号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就其所持有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360
万股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
股东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8)沪仲案字第 2336 号申请人江苏中超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杨飞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上海仲
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行为保全函,请本院对申请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杨飞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本院审查后作出(2018)苏 0282 行保 1 号
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禁止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对(2018)沪仲
案字第 2336 号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就其所持有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360
万股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
股东权利)。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