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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 03 民初 4103 号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
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 03 民初
4103 号案被告,并对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锦云合
伙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及其投资收益。

    (3)判令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4)判令其余被告依据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10 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深
圳锦云合伙企业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华融信托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 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3 亿元。

    2016 年 8 月 26 日,华融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
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
让协议》,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在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
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深圳锦云合伙企业,转让价款为 2.5 亿
元,转让后华融信托持有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为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

    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同
时,对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履行,华融信托分别与其他保证
人等签订保证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若干违约事件。出现违约情形后,
触发了信托终止的情形,华融信托提前终止与华融广东分公司签订的信托,向华融广
东分公司分配了财产,其中华融信托依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差额补足协
议》等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都转移至华融广东分公司。因此,华融广东分公司有权依
据《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要求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为确保《差额补足协
议》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如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立案,原告为华融广东分公司,
被告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
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
黄润耿。2019 年 2 月 14 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为深圳锦云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2 月 14 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记
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事(盛海
良、吴鸣良、刘保记)、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罗文昂),均不知
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任董事(黄锦光、黄润
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姚军)、高级管理人员(黄润楷、陈跃新),
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
况。

       五、风险提示:

       1、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
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
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极应
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

2、《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