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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圣莱: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2020-12-18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ST圣莱         公告编号:2020-076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圣莱”)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圣莱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在审计报告及相关
文件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 ST 圣莱未能通过有效的
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华民贸易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关
联方,未能及时披露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众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确定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的后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
保证你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及其对你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
影响程度。二是 ST 圣莱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截至 2016 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立案调
查尚未有最终结论,众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你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整体
的影响程度。

    (二)2015 年定期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ST 圣莱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一是通过虚构影
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分别为 1,000 万元和 750 万元;二是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 2015 年度收
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1,000 万元和 750 万元。根据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上述违规
行为合计分别虚增收入和净利润 2,000 万元和 1500 万元。覃辉作为圣莱达实际
控制人,知悉圣莱达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事实并受益该行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ST 圣莱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已披
露的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 2015 年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 2,000 万元,其中净利润由盈转亏,由 431.43 万元更正为-1,568.57 万元,
由盈转亏。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与

ST 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国际”)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签订《星美国际影院经营权托管之协议书》,并通过向星美国际指定

的第三方支付、代付门店运营费用、交易对价转移支付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合计 7,319.73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星美国际未偿还上述占用资金。

    ST 圣莱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孚集团”)借款 500 万元,相关款项由瑞孚集团直接支付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

贸易有限公司。ST 圣莱直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ST 圣莱被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共计 7819.7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6.81%。

     (四)信息披露违规

    1、2019 年至今 ST 圣莱多次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相关交易内容未及时披

露,仅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1.报告期内设立合资公司宁波创瑞汉麻应

用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元,公司出资比例为 70%。2.设立

全资子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设立合资公司

宁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出资比例为 99%。3.2019

年 10 月,ST 圣莱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与中金富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富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 2,790 万元的价格收
购中金富盛持有的信保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的股权,并在

上述协议签订后向中金富盛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该股权收购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时未通过,公司终止该收购并与中金富盛约定已支付的 1000 万元转让款转为

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4.2020 年 1 月,ST 圣莱出资 2000 万元与内蒙古态

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贸易协议,合作开展肉牛养殖产业链业务。

    ST 圣莱上述交易或对外投资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经计算,2019 年

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合计为 7,790 万元,占 ST 圣莱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46%。

    2、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5 月 28 日,ST 圣莱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7319.78 万元。经现场检查后发现,ST 圣莱存在与资金提供方共管回款银

行账户、向资金提供方支付保证金等情况,并分别于 6 月 1 日、6 月 10 日转出

资金合计 7,319.73 万元。ST 圣莱虚构了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资金占用,相关公

告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ST 圣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ST 圣莱实际控制人覃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2 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ST 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4.2.3 条和本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ST 圣莱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4.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三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1.6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康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郝彬、时任董事秦博、时任独立董事欧秋生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

任董事王晓媛、时任独立董事徐虹、时任独立董事赵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刘锦源、

时任监事崔天旨、时任职工监事张坤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7 条、第 3.1.10 条

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总经理尚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0 条、第

3.1.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3.1.7

条、第 3.1.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ST 圣莱时任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柳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1.10 条、第 3.1.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7 条、第 3.1.10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民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覃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胡宜东、时任

财务总监康璐、时任董事长张海洋、时任总经理尚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六、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时任副总经理蔡柳

雪、时任董事王晓媛、郝彬、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

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覃辉、胡宜东、康

璐、张海洋、尚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圣莱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

    对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

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

息披露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

准。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