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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7-30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478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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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常宝钢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13.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 11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1.2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59%;预留 102.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0.11%,约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1%。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62 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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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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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9
第十三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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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常宝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有效期                             指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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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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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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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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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6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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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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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13.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 1111.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1.21%,
       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59%;预留 10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0.11%,约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1%。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
       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
       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
       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且调
       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总       草案公告日股
                                                  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戴正春             董事、副总经理               50               4.12%              0.05%

            核心骨干(161 人)                            1061             87.47%              1.15%

                   预留部分                              102.00             8.41%               0.11%

                     合计                                1213.00          100.00%              1.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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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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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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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1、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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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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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2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40 元的 50%,为每股 2.2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28 元的 50%,为每股 2.14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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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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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钢管业务收入”以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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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2)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B                    C                 D 及以下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及“钢管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预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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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有效
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公司将于 2021 年完成退出医疗服务行业相关事项,向
钢管主业的聚焦。“钢管业务收入增长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同时也是反映企业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设
定了以 2020 年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100%、200%,
且 2021-2023 年钢管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40%、65%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
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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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
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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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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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
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
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进行了预测算(公司将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假设以 2021 年 7 月
29 日为测算的基准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2.23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11.0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
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1 年 9 月授予
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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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111.00          2477.53        536.80       1280.06       495.51        165.1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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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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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四)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合同到期不续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
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后未违反公司竞业相关规定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后违反公司竞业相关规定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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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之和。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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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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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
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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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
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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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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