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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

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能
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财务资
助有助于解决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其后

续经营发展和当地热力市场开拓,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
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财

务资助。

    二、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出席、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
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7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

购股票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