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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11-1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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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为提高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战略委员会下设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聘请行业、投资、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外

部专家,为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参考。外部专家顾问团

队的组成人员由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战略委员会

初选后向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请,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上报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后,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战略委员会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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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将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相

关列席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就会议所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无会议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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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

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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