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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11-1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

职、失误等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 会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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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度,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

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

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

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

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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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制度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

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

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

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

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

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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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

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

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

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

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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