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食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6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
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18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较好的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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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并
且得到了有效执行。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
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章程》和《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
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
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品质功能性蛋白深加工项目”已建成达产,公司对上述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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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将本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
提升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
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
险性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者结构性存款,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者结构性存款。
独立董事:范忠廷、谢光义、赵慧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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