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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16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
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
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
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
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