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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9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润邦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媒体上刊登了《江
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
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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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为 2 名,代表股份 253,633,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 942,288,735 股的
26.9167%。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 42,079,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 942,288,735 股的 4.465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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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1、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票 295,712,3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5,712,339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43,012,3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012,339 股的 1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
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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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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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蔡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薛祖望


                                                    _____________
                                                            蒋卫忠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