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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王春山变更部分承诺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王春山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2021年4月19日,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变更部分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
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
环保”)73.36%股权的交易对方之一王春山(中油环保原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
易期间其所做出的部分承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承诺的背景情况介绍
    1、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春山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8 号)核准,2020 年 3 月,公司成功
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中油环保 73.36%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已于 2020 年 3 月完成。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王春山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自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并分三期解锁,每期解锁日及可解锁股
份数量如下:
    (1)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
不低于 13,000 万元,则 2019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
期股份解锁日,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
上市公司股份×10%;
    (2)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29,000 万元,则 2020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
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二期股份解锁日,第二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
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5%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
    (3)于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且业绩承诺方与上
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均实施
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三期股份解锁日,第三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承
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股
份数及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锁股份
的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为进一步增加本次交易王春山业绩承诺补偿保障措施,
2019 年 12 月 29 日,王春山出具《承诺函》,承诺:“作为本次业绩承诺补偿的保障
措施,将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质押给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算,并分四期解除质押,每期解除质押日及可解除质押股份数量如下:
    (1)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
不低于 13,000 万元,则 2019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
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全部上市公司股份×18.62%;
    (2)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29,000 万元,则 2020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
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二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
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41.55%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
的数量;
    (3)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
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48,000 万元,
则 2021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三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
三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68.77%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
    (4)于标的公司 2022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且王春山与上市公
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均实施完毕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四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四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
春山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股
份数及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除
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三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可解除质押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2、关于商号变更的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王春山为避免交易标的与其控制的其它公司之间形成商
号混用,特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商号变更的承诺》,承诺:“1、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本人控制的企业中尚有 1)湖北中油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十堰中油优
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4)湖北中油水环
境治理有限公司、5)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6)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
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7)昌都市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共计 7 家商号带“中油”、
“优艺”、“中油优艺”字样的企业未注入上市公司;
    针对上述 7 家企业,本人承诺在 6 个月内(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算)完成公
司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不再使用“中油”、“优艺”、“中油优艺”字样作为
企业名称/商号;且今后新设的其他企业也不使用“中油”、“ZHONGYOU”、“优艺”、
“YOUYI”、“中油优艺”、“ZHONGYOUYOUYI”等文字、拼音、图案或组合作为企业的
名称/商号。”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春山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具体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鉴于中油环保实现了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公司已为王春山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解除第一期可解除质押的股份合计 19,053,609 股,本次
解除质押的 股份数 占上市公 司总股 本的 2.02%, 占其所持 上市公 司股份总 数的
18.62%。王春山已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91,485,120 股,累计质押股份数占
公司总股本的 9.71%,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春山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02,328,729 股,全部为限售
股,尚未解除锁定。
    3、截至本公告日,湖北中油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
公司、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那曲分公
司、昌都市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名称变更,其他 2 家所涉企业尚未完
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名称                        变更后公司名称

 1       湖北中油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格象集团有限公司

 2       十堰中油优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尚未完成

 3       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尚未完成

 4       湖北中油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上善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5       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那曲 西藏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那曲分公
 6
         分公司                           司
 7       昌都市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昌都绿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十堰中油优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注销,十堰中油优艺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计将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注
销相关手续。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中油”)预计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无法完成名称变更。

     三、王春山本次变更部分承诺事项的相关情况
     1、王春山变更部分承诺事项的原因
     (1)变更业绩承诺等相关承诺的原因
     王春山变更业绩承诺等相关承诺的原因详见《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
业绩补偿协议(二)>暨调整业绩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中的相关内
容。
    (2)变更商号变更相关承诺的原因
    菏泽中油现已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日,王春山正在与少数股东菏
泽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名称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菏泽中油将
立即启动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少数股东菏泽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国有企
业,内部审核流程周期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菏泽中油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后续完成菏泽中油名称变更登记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为更好的促进相关承诺的履行,确保相关承诺的可操作性,王春山拟就关于菏泽中
油商号变更的承诺进行变更。
    2、王春山本次变更后的承诺事项
    (1)业绩承诺等相关承诺
    A.由于《业绩补偿协议(二)》对业绩承诺期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业绩承诺期
晚于王春山原承诺的股份锁定期,作为业绩承诺补偿的保障措施,王春山自愿就其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事宜重新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算,并分五期解锁,每期解锁日及可解锁股份数量如下:
    1、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不
低于 13,000 万元,则 2019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期
股份解锁日,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
市公司股份×10%;
    2、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18,000 万元,则 2020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
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二期股份解锁日,第二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
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4.06%-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
    3、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
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34,000 万元,则
2021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三期股份解锁日,第三期可
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45.45%
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
    4、根据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
报告,若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
低于 53,000 万元,则 2022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四期
股份解锁日,第四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
市公司股份×70.86%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三期
可解锁股份的数量;
    5、于标的公司 2023 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且业绩承诺方与上市
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均实施完
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五期股份解锁日,第五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为:业绩承诺
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股份
数及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第一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锁股份
的数量-第三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第四期可解锁股份的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二、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三、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
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四、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
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五、如本人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本人将严格遵
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股份
锁定的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办理通知、划转、回购注销或赠送等手续。
    六、本人进一步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
市公司的股份在转让时会同时遵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本人此前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王春山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废止。在本承诺函签
署前,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本人股份锁定要求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
承诺函为准。
    八、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由于《业绩补偿协议(二)》对业绩承诺期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业绩承诺
期晚于王春山原承诺的解除质押的期限,作为业绩承诺补偿的保障措施,王春山自
愿就股份质押事宜重新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将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质押给上市公司,
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并分五期解除质押,每期解除质押日及可解除质押
股份数量如下:
    (1)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不
低于13,000万元,则2019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期股
份解除质押日,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
上市公司股份×18.62%;
    (2)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公司2019
年度和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8,000万元,则2020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二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
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24.06%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
数量;
    (3)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若标的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34,000万元,则2021年
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三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三期可解
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45.45%第一
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
    (4)根据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
告,若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53,000万元,则2022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四期股份解
除质押日,第四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王春山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
公司股份×70.86%-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
第三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
    (5)于标的公司2023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且王春山与上市公司
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二)》约定的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均实施
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五期股份解除质押日,第五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为:
王春山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
股份数及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第一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二期可解
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三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第四期可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
可解除质押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二、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本人此前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关于将对价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的承诺函》废止。”
    (2)商号变更相关承诺
    为更好的促进相关承诺的履行,确保相关承诺更具现实可操作性,王春山拟就
关于菏泽中油商号变更的承诺出具相关补充承诺,补充承诺的内容如下:

    “1、因本人目前尚未与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菏泽市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就公司名称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
司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尚无法顺利进行。本人正在与菏泽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就公司名称变更事项进行积极协商,本人将在与菏泽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2、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现已无实际经营业务,未来亦不对外开展业
务。如因菏泽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中油”、“优艺”、“中油优艺”
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商号而给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本人将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一经本人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
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将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四、本次王春山变更部分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王春山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依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和
广大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亦不构成任何影响。
    五、相关审批程序
    王春山本次变更部分承诺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王春山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依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王春山更好的履行
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王春山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依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确保相关承诺的切
实履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本次交易对方部分承诺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仍待提
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上市公司能够履行后续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则交易对方部分承诺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