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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麟杰: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1-03-30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                                          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偿 或 者 变相 有 偿的 方 式征 集 股东 投 票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股比例限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 选 出 的 董 事或 监 事 人 数相 同 的 表 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或监事
                                       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
                                       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
                                       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并且当选董事或监事职务的每位候
                                         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
                                         数在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
                                         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
                                         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
                                         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
                                         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
                                         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
                                         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或监
                                         事进行选举。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规定的其他内容。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九条     公 司 设置 独 立 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置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 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
的 1/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产生程序及 的 1/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产生程序及
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和公司股东大会规 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和公司股东大会规
定。                                          定。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利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 事会 对 外 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和决策程序参照《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重大投资项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主 营业 务 收 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经审 计净利润 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 度经审 计净利润 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司
与 关联 人发 生的交 易金 额在 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四十一条规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除
需取得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