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出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上述 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 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融资租赁 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