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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金重工: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9-17  

                        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1-088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 07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
示时间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截止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详见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3、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16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5、2020 年 9 月 16 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上市。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1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00.00 万股。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相关公告。
       6、2020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7、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满足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的 12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截止目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      师报字[2021]第 ZG11133
条件。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9 年净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上述“净利润”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是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      的净利润为 46,502.29
成本的影响。)                                                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后为 47,017.92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率为
                                                              151.02%,满足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说明
                                                             条件。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本次应解锁的 1 名激励
                                        合格    不合格   对象业绩考核优秀,符合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予以
  解除限售            个人绩效实际完                     解锁。
              100%                      60%         0
    比例                   成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解除
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截至本议案审核之日,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表所
示:
                                                       本次可解除的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制
                                                       首次授予限制     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1 人)           100          0               40            60
         合计(1 人)            100          0               40            6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
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的决议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1 名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符
合《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