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提出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上述
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7 年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0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 峰:
孙文纺:
栗胜男: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