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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永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09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在河南设立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户外休闲用品生产线项目的议案》,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先使用超募资金及历年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投资建设户外
休闲用品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优先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及历年募集资金利息
收入在河南平舆设立子公司河南永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强”)以投
资建设户外休闲用品生产线项目,不足部分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1 月 4 日、2019 年 12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近日,本公司和河南永强(以下合称“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河南永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
253371685376,截止 2020 年 7 月 8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0 元,河南永强
在接受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注资后,须将该资金存放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河
南平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1、河南永强接受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注资后,若有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
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招商证券。且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建红、包晓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
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
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
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