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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永强: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0-09-25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回购事项概述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和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

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00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

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

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 22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034%,最高成交价为 4.39 元/股,最低成交价

为 4.3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983.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   其他说明

   1、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

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

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

交易时间回购股份: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2、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

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 68,502,442 股的 25%。

   3、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