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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2018年1月)2018-01-17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六章 禁止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运作机制,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宗旨:遵规守法、勤勉尽

责、诚实信用,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二)公平诚信原则。坚持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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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审慎尽责原则。坚持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审慎专业的服

务。

    (四)资产安全原则。依法对基金资产实施托管,并进行监控和

核查,有效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五)独立运作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设置独立部

门,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的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

严格分离,各自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六)分离制衡原则。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前、中、后

台业务严格分离,在公募基金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研究与管理、

运营保障等职能进行分离,权责分明、制衡机制。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部门独立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

人员、场所等方面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自有资产严格分离,

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五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

策委员会-公募基金部门”四个层级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与授权

体系,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定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决定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

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包括发

起设立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等重大事项。对建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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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决策

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一般业务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年度经营计划;

    (三)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发起设立公募基金;

    (四)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募基金;

    (五)审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

    (六)审批公募基金销售推广方案;

    (七)督促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执行,对建立开放式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承担主要责任;

    (八)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

执行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和董事会、总经理办

公会议的有关决议;

    (二)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库品种的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销售方案;

    (四)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策略,确定资产配置原则、策略

及方向;

    (五)审定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事项;

    (六)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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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核确定授权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九条 履行公募基金管理职能的部门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具

体管理和执行部门,在分管总裁领导下,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

定,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总体发展规划;

    (三)组织或协同公司其他部门拟订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

业务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四)完成公司下达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营指标与管理目标;

    (五)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格准入的申报;

    (六)公募基金产品开发设计、产品申报(备案)材料制作及向

有关机构申报(备案);

    (七)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八)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

    (九)对开放式基金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后台运营维护;

    (十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市场开发和维护及其创新产品的销售;

    (十二)完成公司与公募基金有关的工作及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业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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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根据“分离制衡”的原则,在公募基金部门下合理设

置相应的二级部门或岗位,分别履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环节的职能。

    第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财务核算、资金调拨、报表编制、

合同及账户监督管理工作等由公司履行财务核算与监督职能的部门

负责。

    第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技术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优

化等工作由公司履行信息技术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保障公募基金管

理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品销售、咨询服务等工作由公司

履行基金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等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能的部门协助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节 业务运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跟踪研究分析基金市场发展状况,在广泛调研

的基础上,设计开发满足投资人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的公募基金产品。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按规定提交基金注册

申请材料,依法与投资人、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基金合同,就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基金产品的募集、转

换、合并以及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时,应按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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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财产清算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

构代理销售。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客户适用性管

理体系,公司及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当的基

金产品;并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咨询和回访服务,及时处理投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指定符合监管规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事

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应

当实行“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三级授

权机制,明确投资权限,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应具有合理依据,重

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严格防

控内幕交易;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要遵守严格的审批流程,坚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隔离,建立独立的交易系统,完善的

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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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投资指令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的约定;

严格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

机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做好基金的注册登记、

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科学估值,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

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依法依规履行报告

义务,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各类报告,按要求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实用、操作性强的公募基金信息技

术系统,并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

改程序,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

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建立异地灾难备份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基金合同、客户资料、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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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

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用、管理须遵照《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服从相关制度约束。

    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聘

任和管理须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

管理应遵守《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

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岗位职责,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

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体现基金财产运

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组织

体系,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风险控制的要求贯穿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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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个环节。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主要环节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相互制衡;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

岗位,分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部门

和稽核审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公募基金管理

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合

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及

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在现有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下,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专项

合规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公募基金合规负责人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专项合规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对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风险评估,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

供支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

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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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

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

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

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

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履行稽核审计职能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稽核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履行公募基金管理职能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

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通过部门、岗位设置及

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履行一线的风险控制职能,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

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业务支持部门在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各个环节对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

开信息进行交易,防范与公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

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要求每月

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因违反基金合同、操

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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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和差错处理方法,明确处理的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突发事

件或业务差错发生时及时处理,将损失最小化。

                        第六章 禁止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遵守《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挪用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

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公募基金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

资产管理账户与公募基金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公募基金账户之间进

行买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

益输送;

    (七)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基金资产进行不必要

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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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

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发展情况适时作出修改和调整;如遇有关法律、

法规修改,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

完善。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