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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信用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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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用业务管理,建立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
机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
制指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用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或证券融入
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的股票或账户内其他资产等作为保
证,采用约定购回交易、质押或担保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的资金或证
券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按约定用途使用,
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出方的业务。
    公司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股权激励行权质押业务以及转融通业务等。
    第三条 在监管政策范围内,公司开展信用业务所产生债权收益
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以及其他形式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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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等运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信用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每项信用业务分别制定统一的
业务标准,统一信用评级,统一尽调,统一决策,统一风险跟踪控制,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客户适当性原则。公司对每项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评级,制
定每项信用业务选择客户的标准,对从事该项信用业务的客户进行风
险承受能力匹配;对信用不良客户进行“黑名单”管理。
    (三)融出资金规范使用原则。公司建立融出资金跟踪机制,了
解资金实际用途,督促资金融入方规范使用,保障业务合规开展。
    (四)风险全面管理原则。公司对信用业务从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做到
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公司开展信用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信用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
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履行信用业务职能的
决策(专业)委员会——履行信用业务管理职能的部门——分支机构
四个层级的信用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信用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信用
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信用业务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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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负责公司信用业务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
责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信用业务规模,
审定信用业务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批或授权审批信用业务交易项目。
    履行信用业务职能的决策(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定信用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信用业务合同的标准文本等;审定可从事信用
业务的分支机构;审定和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审定保证金比例、
可用于信用业务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审定平仓线、警戒线,以及其
他具体业务指标及具体业务相关事项的决策审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信用业务交易项目。
    第九条 履行信用业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是信用业务的执行部门,
负责公司信用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协助公司财务部门通过转融通
及信用业务债权收益权运作方式等筹措资金。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管理下,规范开展信用业务。
协助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做好融出资金跟踪管理和其他服务,协助
对违约客户进行资产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各自权
限范围内参与信用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业务各项管理制度,从
分支机构业务资格、客户参与的适当性、融出资金使用规范、业务实
施等方面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资格管理。公司根据风险管理水平、经营管
理水平、账户管理能力以及客户适当性管理水平等选择可从事信用业
务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开展信用业务。
    第十四条 客户选择标准。公司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信用
业务选择客户的标准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信用评估与授信制度,做
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保障融入方参与信用业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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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融出方核查。公司建立信用业务融出方核查机制,保
障融出方合法参与信用业务。
       第十六条 融出资金管理。公司建立融出资金跟踪管理机制,对
融入方合规使用所融资金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 标的券管理。公司根据质押、担保、约定购回等信用
业务形式的不同,分别建立相应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规定。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信用业务合同
和风险揭示书,明确约定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 盯市及强制平仓规定。公司对信用业务交易进行逐日
盯市,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并按照规定执行违约处置与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指标及风险指标动态管理。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信用业务中各
项业务指标和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一条 权益处理规定。公司制定信用业务权益处理措施,
妥善处理信用业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权益。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及回访管理。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
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规定。公司建立信用业务的内部报告和信
息报送机制,确保对内、对外相关信息报送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总体要求。公司建立完备的信用业务风险控制组织
体系,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风险控制的要求贯穿于信用业务的各个环
节。
       第二十五条 业务隔离,风险制衡。公司依据业务隔离原则,建
立健全业务隔离墙制度。公司信用业务的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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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岗位负责,相互制衡,防范利益冲突。履行风险管理、稽核审计
及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信用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履行风险管理、稽核审计和合规管理职能的部
门。
       第二十六条 净资本为核心。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信用业
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通过对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测,及
时调整信用业务规模,确保公司净资本等主要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市场风险防范。公司对信用业务建立盯市机制,关
注客户履约能力变化,做好舆情监控,监控信用业务市场风险。
       第二十八条 信用记录管理。公司建立信用档案,对客户信用记
录进行规范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信用业务客户按规定向
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压力测试。公司信用业务纳入公司业务统一压力测
试,定期、不定期对信用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公司相关指标进
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条 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信用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
实现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信用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
动预警等功能,并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
够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信用业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制度保障。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业务的管理和稽核制
度,加强对业务流程、信用账户、技术系统等的管理,保障公司与客
户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公司制定信用业务应急预案、差错管理
及法律援助机制,在突发事件和业务差错发生时,将损失最小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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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 年 5 月 23 日下发
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试行)(修订)》
(晋证发字【2012】第 101 号)、2013 年 8 月 7 日下发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制度》(晋证发字【2013】第
21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