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04-03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控股子
公司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我们就公司
为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证国际”)提供内保外
贷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该担保事项有助于解决山证国
际的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为山证国际
提供内保外贷担保。截止披露日,公司未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017 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的
应收款项外,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7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423,969,542 元。根据相
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2,396,954 元、交易风险准备金
42,396,954 元、一般风险准备金 42,396,954 元后,母公司 2017 年
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为 296,778,680 元,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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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69,940 元。
从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提议本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为: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2,828,725,1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254,585,264 元,
本次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1,050,684,676 元转入以后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
2、《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同意将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公司业务、会计系统、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等方面有效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在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内部控制严格、充分、
有效。
2、《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8 年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超过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
计范围,均属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
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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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 2018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同意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五、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在为公司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
2、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建议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薪酬发
放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考核及薪酬执行情况公允、合理,符合《公
司章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及《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 2018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方案充分依据行业、地区、
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 2017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出,符合《公司
章程》、《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
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考核及薪酬执行情况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充分依据行业、地
区、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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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出,符合《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
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充分结合
了行业及公司的发展实际,能够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
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式、分红政策及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制定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
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为本次发行编
制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
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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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
客观,所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同意公司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将
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以切
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朱海武、容和平、王卫国、蒋岳祥
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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