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5779/FY/2022-234 致 : 搜 于 特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搜于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 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 股东大会 ”)。 现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搜于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 一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 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搜 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 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 二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 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 1 号公司总部 2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林朝强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集 人 与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5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826,210,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26.7085%。 1、本 所律师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提 供的截 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现 场会 议 的股 东 及股 东 代理 人 共 10 人 , 代 表公司有 表决 权 股份 数 额 569,349,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4051%。 2、通 过网络 投票系 统进行 投票的 股东资格 已经由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 络 投 票系 统 投票 的 股东 共 计 48 名 , 代 表 公司 有 表决 权 的公 司 股份 数 额 256,861,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303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果 ( 一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 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 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 二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3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19,537,823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1924%; 反 对 6,638,955 股; 弃 权 33,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3,767,900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36.0891%;反 对 6,638,955 股 ;弃 权 33,700 股 。 2、 审 议通 过 《公 司 2021 年 度董 事 会工 作 报告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576,6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233%; 反 对 630,100 股 ;弃 权 3,700 股。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9,806,7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3.9294%;反 对 630,100 股 ; 弃 权 3,700 股。 3、 审 议通 过 《公 司 2021 年 度监 事 会工 作 报告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4,485,9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7913%; 反 对 1,720,800 股; 弃 权 3,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8,716,0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83.4827%;反 对 1,720,800 股 ;弃 权 3,700 股 。 4、 审 议通 过 《公 司 2021 年 度内 部 控制 自 我评 价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4,202,1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7569%; 反 对 1,970,600 股; 弃 权 37,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8,432,2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80.7644%;反 对 1,970,600 股 ;弃 权 37,700 股 。 5、 审 议通 过 《公 司 2021 年 度财 务 决算 报 告》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19,777,123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2213%; 反 对 6,399,655 股; 弃 权 33,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4,007,200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38.3811%;反 对 6,399,655 股 ;弃 权 33,700 股 。 6、 审 议通 过 《公 司 2022 年 度财 务 预算 报 告》 4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774,9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473%; 反 对 431,800 股 ;弃 权 3,700 股。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同 意 10,005,0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5.8288%;反 对 431,800 股 ; 弃 权 3,700 股。 7、 审 议通 过 《公 司 2021 年 度利 润 分配 方 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544,7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194%; 反 对 662,000 股 ;弃 权 3,700 股。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9,774,8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3.6239%;反 对 662,000 股 ; 弃 权 3,700 股。 8、 审 议通 过 《关 于 续 聘 2022 年 度 审计 机 构的 议案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815,4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522%; 反 对 391,300 股 ;弃 权 3,700 股。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同 意 10,045,5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6.2167%;反 对 391,300 股 ; 弃 权 3,700 股。 9、 审 议通 过 《关 于 董事 、 监 事 2022 年 度 薪酬 的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4,075,2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7416%; 反 对 2,101,500 股; 弃 权 33,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8,305,3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79.5490%;反 对 2,101,500 股 ;弃 权 33,700 股 。 10、审 议通 过《关 于 2021 年度 募 集资 金 存放 与 使用 情 况的 专 项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542,6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192%; 反 对 630,100 股 ;弃 权 37,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9,772,7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3.6038%;反 对 630,100 股 ; 弃 权 37,700 股。 11、 审 议通 过 《关 于 未弥 补 亏损 达 到实 收 股本 总 额 三 分 之 一 的 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752,0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5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总 数的 99.9445%; 反 对 424,700 股 ;弃 权 33,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9,982,1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5.6094%;反 对 424,700 股 ; 弃 权 33,700 股。 12、 以 特别 决 议审 议 通过 《 关于 变 更回 购 股份 用途 并 注销 的 议案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813,4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519%; 反 对 393,300 股 ;弃 权 3,700 股。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同 意 10,043,5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6.1975%;反 对 393,300 股 ; 弃 权 3,700 股。 13、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 关于 变更 公 司注 册 资本 并 修订 <公 司章 程 >的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825,742,9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 股东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434%; 反 对 433,800 股 ;弃 权 33,700 股 。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 同意 9,973,055 股 ,占出 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95.5223%;反 对 433,800 股 ; 弃 权 33,700 股。 综 上,本 所律师 认为,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程 序、表 决结果符 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 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