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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搜于特: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7-13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66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25,928.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1,531.60 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
约 103 万计入本期损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发布了《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2021)穗
仲案字第 4933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4934 号]。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了《2021-08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披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
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1 号、案号(2021)穗仲
案字第 13962 号和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3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上述 5 个案件的裁决书:
    1、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

                                          1
[(2021)穗仲案字第 4933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 2021 莞银承字第 811098224407
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 14462999.94 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 0.05%的标准,自发生
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罚息为 1487952.19
元);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 2021 莞银承字第 811098222320 号银
行承兑汇票票款 14276000 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 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
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罚息为 78518 元);搜于
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 2021 莞银承字第 811098223047 号银行承兑汇票
票款 2500 万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 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
特集团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罚息为 10 万元);搜于特集团向中信
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 2021 莞银承字第 811098223048 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 2400 万
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 0.05%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搜于特集团清偿之
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罚息为 84000 元);
    (2)搜于特集团补偿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律师费 3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供应链公司、马鸿分别对搜于特集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额 15000 万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 290105 元,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该仲裁费已
由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迳付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应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应
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岀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
[(2021)穗仲案字第 4934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6175 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
复利[截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利息 1551297.21 元,罚息 489883.33 元、复利 28216.43
元;后续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人民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
编号分别为 2021 莞银贷字第 811098221285 号、811098221697 号、811098221699 号、
811098221929 号、811098221966 号)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补偿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律师费 3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2
    (3)供应链公司、马鸿分别对搜于特集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额 15000 万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 187393 元,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该仲裁费已
由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迳付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应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应
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 13961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
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790120200228)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利
息为 271875 元、罚息为 821062.5 元,复利为 17742.46 元];
    (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96317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
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 13962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
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GDK476790120200229)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
利息为 174000 元、罚息为 547375 元,复利为 11545.09 元];
    (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67469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巳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
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3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 13963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
息、复利[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利息为 0 元、罚息为 2545742.33 元,复利为 5846.35
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6790120200120)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受理费 134189 元(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 134189 元),处理费 18518
元(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 20128 元,退回 1610 元)。本案仲裁费 152707 元,由搜
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
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其它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和 2022 年 4 月 5 日发布了《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2022-04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涉
及的部分小额诉讼案件,其中包含盈动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
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 0605 民初 14134 号]、佛山市南海新都会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 0605 民
初 15650 号]和东莞市毅邦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
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 1971 民初 16088 号]三个案件。
       现将上诉三个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编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情况
        (2021)粤                                                               二审判决已生
                     盈动力投资集   东莞市搜于特品   租赁合
 1      0605 民初                                              127,635.00      效,原告已申请
                       团有限公司   牌管理有限公司   同纠纷
          14134 号                                                             执行,尚未执行。
        (2021)粤   佛山市南海新   东莞市搜于特品   物业服                    二审判决已生
 2                                                              13,694.00
        0605 民初    都会物业管理   牌管理有限公司   务合同                    效,原告已申请
                                               4
      15650 号       有限公司                      纠纷                    执行,尚未执行。
                                  东莞市搜于特品                           原告未缴纳诉讼
     (2022)粤
                   东莞市毅邦服     牌管理有限公   买卖合                  费用,法院按原
3    1971 民初                                              2,495,675.84
                     饰有限公司   司、搜于特集团   同纠纷                  告撤回起诉处
       16088 号
                                    股份有限公司                               理。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申请人/原告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 5 个重大仲裁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1,531.60 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
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约 103 万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
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
[(2021)穗仲案字第 4933 号];
    2、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
[(2021)穗仲案字第 4934 号];
    3、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3961 号];
    4、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3962 号];
    5、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
第 13963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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