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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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宏继律师、范瑞林律师列席了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大道 592 号四楼多功能厅召
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
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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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8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3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
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在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18 名(分别代表 2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9,020,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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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
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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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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