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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馨科技: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5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宝馨
科技”)的股东陈东先生于2020年11月26日与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称“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公司股东陈东先生、汪敏女士于2020年11
月26日与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
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东先生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
份合计27,701,714股(占公司总股本5%)转让给江苏捷登,陈东先生及汪敏女士
合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1,085,894股(占公司总股本18.24%)表决权委托江
苏捷登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0)及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
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变动前后,转受让双方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陈东             119,365,082            21.54                  119,365,082                    21.54
汪敏               9,422,526             1.70                    9,422,526                     1.70
江苏捷登                  0                0                               0                     0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陈东              91,663,368            16.54                              0                     0
汪敏               9,422,526             1.70                              0                     0
江苏捷登          27,701,714             5.00                  128,787,608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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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述股份转让事宜,江苏捷登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
东,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马伟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针对本次收购,江苏捷登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就股份锁定事
宜承诺如下:“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的宝馨科技股份,自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
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陈东、汪敏、江苏捷登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委托方承诺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之日起不低于 18 个月。委托方将其所持有的上述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
江苏捷登行使,委托方与江苏捷登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一致行动的时间期限和解除条件与表决权委托的约定一
致,即委托方承诺与受托人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期限不低于 18 个月。

    备查文件:
    1、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及明细。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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