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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5月)2021-05-2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二○二一年五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1
第七章 会后事项...................................................................................................... 15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15
第九章 附           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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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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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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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召集
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结果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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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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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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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同时应不少于 2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股
东本人及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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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代理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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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代码、
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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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裁作出答复或说
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
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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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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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
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
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五十条
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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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
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
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
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
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
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
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
过选举决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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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弃权或回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其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表决方式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
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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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九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
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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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
事宜由董事秘书负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刊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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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修订状况明细表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经公司 2007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07 年第
              2007 年 12 月制定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08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2008 年 5 月修订
                                  通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2       2021 年 5 月修订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