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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5-2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一年五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6
第六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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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
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
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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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
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或电子邮箱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公司网站
     (十一)深交所互动易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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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
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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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与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
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
举行专门的培训。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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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
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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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公司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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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经公司 200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2008 年 4 月制定
                                    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1       2011 年 12 月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2       2021 年 5 月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