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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5月)2021-05-2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修订稿)




       二○二一年五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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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包括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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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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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据前条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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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1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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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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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细则修订状况明细表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经公司 200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2008 年 4 月制定
                                    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11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1       2011 年 4 月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2       2011 年 12 月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3       2021 年 5 月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