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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5月)2021-05-2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稿)




       二○二一年五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2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4
第五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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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无合理理由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4、延迟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5、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
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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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
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
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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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赔偿损失;
     5、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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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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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经公司 2011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1 年 4 月制定
                                  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        2021 年 5 月修订
                                  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