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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众成: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暨办理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的公告2021-10-15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1-058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暨办理票据池质押
                          融资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
2021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
料”)在2021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
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
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
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
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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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1信杭嘉银最权质字第ZZ0054号”的《票据
池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浙江众
成之间签署的编号为“JXXEC110”的《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
协议》项下浙江众成及其所在集团成员企业(具体票据池可用额度使用人为浙江
众成及众立合成材料)向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票据池质押融资提供最高额质押
担保。根据《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
司提供的质押物为2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
    2021年10月14日,众立合成材料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1
信银杭嘉银兑字第811088322418号”的《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约定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应众立合成材料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张,票面金额共
计人民币500万元,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上述编号为
“2021信杭嘉银最权质字第ZZ0054号”的《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票据质押
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提供担保。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众立合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众立合成材料本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实际使用担保额度人民币500万元,至此,“2021信杭嘉银最权质字第ZZ0054号”
的《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的质押额度已使用完毕)
    出质日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
    被担保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本处及以下为中信银行嘉兴
分行)与甲方(本处及以下为浙江众成)所属集团的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
《综合授信合同》以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由乙方与额度使用人签订的一系列具体
业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额度使用人为主合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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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因乙方与额度使用人在2021年9月28
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署的主合同(包
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
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额度使用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
保贴(包括额度使用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
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
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
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
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额度使用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
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
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
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
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此外,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0月9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暨办理票
据池质押融资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实际承
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87,334.82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45.4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


                              第 3 页 共 4 页
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
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21信杭嘉银最权质字第ZZ0054号”的《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
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
    2、编号为“JXXEC110”的《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3、编号为“2021信银杭嘉银兑字第811088322418号”的《中信银行电子银
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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