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审核相关材料,就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 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凤委、陆大明、陶德馨、黄学杰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