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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9-05-23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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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
月22日,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1,342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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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