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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正眼科: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诉讼案收到一审判决书暨进展公告2022-09-03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2-067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诉讼案收到一审判决书
                                 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本次进展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
    (1)原告(公司)关于收购标的公司 51%股权、49%股权的业绩补偿纠纷案
件,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为业绩补偿款合计 38,467.73 万元、利息损失、律师费
及相关诉讼费用。
    (2)被告(交易对方)关于上述收购标的公司 51%股权、49%股权的业绩补
偿纠纷案件的反诉请求的涉案金额为股权支付款合计 31,280.00 万元、利息损失
及相关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
未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重大资产重组标
的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13 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3 月 12 日、2022 年 7 月 15 日发布在指定媒体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2021-111、2021-128、2022-018、2022-053)。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 02 民初
214 号、(2021)沪 02 民初 215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2021)沪 02 民初 214 号(收购标的公司 51%股权)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就案涉第四、第五期股权交易价款尚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林春光、被告(反
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担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的给付义务;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林春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
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反诉原
告)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90,105.08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
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8,162.5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林春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
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反诉
原告)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1)沪 02 民初 215 号(收购标的公司 49%股权)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4,080 万元;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1,218,381.64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18,915.22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6,280.60 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
公司负担 412,634.6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