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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严 杰)2021-04-2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严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依法合规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6月至12月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
告如下:
       一、2020度任职期间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
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
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
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董事会6次,实际出席6次,对历
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二)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1次,本人实际出席1
次;
    (三)在本人出席的2020年度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本人未对公司任何
事项提出异议。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0年度任职期间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查了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蔡亮先生、田永鑫先生、李国
范先生、杨丽莎女士、金辛海先生、徐建生先生、王刚志先生、周朔鹏先生、钱
伟先生、陈寒先生、郁林林女士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和
能力水平,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公司本次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证券
事务代表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3、同意推选纪翌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纪德法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蔡亮先生、田永鑫先生、金辛海先生、徐建
生先生、王刚志先生、周朔鹏先生、钱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李国范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杨丽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同意聘任陈寒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负责人;同意聘任郁林
林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二)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及
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上海
北科良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SIGRINER AUTOMATION (MFG)SDN. BHD(辛格林
纳自动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因采购和销售产品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较
小,且均未达到审议标准或者未超过审议获批额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业务
实际情况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
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24.41%,上述担保额度尚未使用。报告期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往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违规情形。
    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
《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本次
拟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
同时,在业务期限内,前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
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不会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涉及票
据质押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可对其实施合理有效的
业务和资金管理,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2、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进行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及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2亿元买方信贷担保,有利于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
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已采取有效的风险防
控措施,可有效降低担保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
述担保事项。
    (四)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充分提升管理队伍的年轻化水平,激发公
司优秀年轻管理队伍的创新活力,通过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升公司管
理水平,纪德法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
效,其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将在公司继续担任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
员会委员职务。经核查,纪德法先生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真审查了武玉会先生的学历、职称和专业能力,一致认为其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其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变更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武玉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
本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
认可,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及资金状况,结合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
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三、日常工作情况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走访和调查,
除出席董事会会议外,多次在公司现场工作和检查,充分、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财务法律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的情况、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投资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
认真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多种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
关注市场环境以及产业政策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
提名委员会委员,且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内
审部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事项进行核实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公司内部制度流程建设,督促内审机构有效地开展内部审
计和内部控制评估活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三)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
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
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此外,本人及时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临时公告文
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本人通过不断学习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关法规,
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
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其他工作情况
   (一)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qkj08@hotmail.com


   特此报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严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