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会议资
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
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
客观、公正,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委托事项的要
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特此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田苗 严 杰 钟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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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