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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源: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0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二O二一年四月




中国 江西 南昌市 红谷滩区 绿地外滩公馆写字楼 19 栋 304   邮编:330038

电话(TEL):0791-86372792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康敏、陈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真实,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真实、准确、完整;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
实、准确、完整。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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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2021 年   3 月   24   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
票的投票程序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闽
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甘胜泉先生主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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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
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7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075,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0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除第 8、第 9 项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外,其
余均为特别表决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54,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6128%;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8,462,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数总数的 66.4531%;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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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3 发行数量与认购金额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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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8,584,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2580%;反对 9,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976%;弃权 16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4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292,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5.8390%;反对 9,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649%;弃权 16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596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4 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5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38,640,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3744%;反对 9,4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588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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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18,348,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0406%;反对 9,4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8961%;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6 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 38,645,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3848%;反对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2740%;弃权 8,8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8.34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353,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0586%;反对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2046%;弃权 8,8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1.7368%。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7 募集资金总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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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38,131,8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79.3173%;反对 9,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976%;弃权 6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28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7,839,9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4.2114%;反对 9,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649%;弃权 6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223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47,536,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8.8807%;反对 52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0827%;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27,245,0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98.0632%;反对 52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8734%;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10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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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五、《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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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六、《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81,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6690%;反对 9,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2944%%;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89,7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5503%;反对 9,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3864%%;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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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131,8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79.3173%;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29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7,839,9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4.2114%;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241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131,8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79.3173%;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29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7,839,9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4.2114%;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241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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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37,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5762%;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3872%;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45,1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3897%;反对 9,3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546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十二、《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181,4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79.4205%;反对 9,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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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2944%;弃权 6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28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7,889,5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4.3900%;反对 9,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3864%;弃权 6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2236%。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781,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80.6690%;反对 9,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19.2944%%;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3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489,7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总 数 的
66.5503%;反对 9,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33.3864%%;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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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   小   平             康            敏




                                              陈            椿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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