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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福建海源复
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
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至 2022 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采用买方信贷结算
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2021年度至2022年上半年为全资子公司及采
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对外担保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新余赛维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赛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
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等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有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2021年度至
2022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
    公司因买方信贷业务而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等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


                                     1
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2021年度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为采用买
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对外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
人民币38,85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的余额合计为人民币7,973.56万元,占公司本
报告期末净资产的9.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实际担
保的余额为5,800万元。公司的担保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管理团队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方案结合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考核指
标切实可行,考核结果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更好地体
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管理团队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五、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
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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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公
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
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2021年度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继续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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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叶志镇                  郭华平                刘卫东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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