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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8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二O二二年五月




中国 江西 南昌市 红谷滩区 绿地外滩公馆写字楼 19 栋 304   邮编:330038

电话(TEL):0791-86372792




                                   1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小平、康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真实,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真实、准确、完整;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
实、准确、完整。




                                      2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因疫情管控政策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 2022 年 4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
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
序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新余市赛
维大道 1950 号赛维电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甘胜泉先生主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742,8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4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和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
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4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3、《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4、《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5、《关于 2022 年度至 2023 年上半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融
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701,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40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23%;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501,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7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128%;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6、《关于 2022 年度至 2023 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701,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40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23%;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501,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7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128%;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7、《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7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9,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数总数的 99.9379%;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52%;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5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持股 5%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2,499,5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6548%;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87%;弃权 39,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3165%。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   小   平                 罗    小    平




                                                康           敏




                                                 2022 年 5 月 17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