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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2016-11-09  

						          鉴证报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6]4925 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会专字[2016]4925 号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
风能”)管理层编制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顺风能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天
顺风能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编制《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天顺风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天顺风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2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天顺风能管理层编制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天顺风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潘胜国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艳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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