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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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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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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山铝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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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
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变更后的参会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通讯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号 B 座普洛斯大夏 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为落实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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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原定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
式调整为视频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
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曾超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 9 点 25 分、
上午 9 点 30 分至 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至 15 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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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439,162,00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33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名,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23,621,807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1065%。

    综上,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计 2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62,783,807 股,占截至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403%。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视频通讯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视频通讯投票结束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视频通讯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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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1.《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 8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5-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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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沈   旭




                                             经办律师:

                                                          刘川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