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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图控股: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以下亦称“该业务”),是指公司与银
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
限,在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子
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预计额度。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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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
划,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远期结售汇交
易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具
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
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
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
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2、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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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编制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行
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
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根据客户订单及
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汇
交易方案,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负责人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交易方案上报总经理或
其授权人员,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审议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予提前授
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
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4、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
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
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
    5、财务部应对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
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远期结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
等重要信息。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并对每笔远
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
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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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或
其授权人员。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
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
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员,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与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商讨
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
保存至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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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
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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