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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3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根
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
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
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 1 年,具体
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 业务概述: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将因向客户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业务
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
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
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
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 1 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
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未发
生保理融资金额)。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
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
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
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
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
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
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
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
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
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
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