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2020-10-09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0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发行
人”或“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543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鸿路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30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
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T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参与优先配
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
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
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
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
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
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
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
“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以 T-1 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
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10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
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
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
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8.80 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最大包销额原
则上不超过 5.64 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
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
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
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
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债券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
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
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
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7、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8、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
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
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
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
投资,认真阅读 2020 年 9 月 29 日(T-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上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安徽鸿路
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 、 鸿 路 钢构 公 开 发行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已获 得 中 国 证监 会 “ 证监 许 可
[2020]1983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鸿路转债”,债券代码为
“128134”。
    2、本次发行人民币 18.80 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88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30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
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发行。
    4、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鸿路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
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
处理等具体规定。
    5、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
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鸿路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30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5897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
换为张数,每 1 张(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鸿路配债”,配售代码“082541”。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
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公司现有总股本 52,371.8853 万股,公司未发生股份回购事项,也不存在
回购事项涉及的待注销股份。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 52,371.8853
万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 18,799,935 张,
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18,800,000 张的 99.9997%。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
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
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的网上申购,申购简称为“鸿路发债”,申购代码为“072541”。每个账户最
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
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是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
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本次发行的鸿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鸿路转债上市
首日即可交易。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9、本次可转债发行并非上市,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
有关上市手续,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30 日,T-1 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T 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逾
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缴款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T 日)。配售代
码为“082541”,配售简称为“鸿路配债”。认购 1 张“鸿路配债”的价格为
1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过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
倍。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鸿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30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5897 元面值可转债的
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
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
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
全部配完。
    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
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
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
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
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
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
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
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 2020 年 10 月 9 日(T 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
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
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
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072541”,申购简称为“鸿路发债”。参与本次
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
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 万
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
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
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
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
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
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
1 日日终为准。
    网上投资者在 T 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申购中签后
应根据 2020 年 10 月 13 日(T+2 日)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
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
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
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以
不为 10 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
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
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
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
资者进行统计。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
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
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
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动。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8.80 亿元的部分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5.64 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决定是否中止本次
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
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0551-66391725
   联系人:汪国胜、吕庆荣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电话:0551-68167151、68167152
   传真:0551-62207365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