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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1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基于对安徽鸿路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承诺自 2019 年 11 月 06 日起至 2020 年 05 月 05 日止增持公司股票 860 万元至 1140
万元。(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
实施并及时披露。)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
员自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人员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由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在
原约定日期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实施的截止日期由 2020 年 5 月 5 日
延长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主体已全部完成增持计划。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拟增持股份                               增持后占公司
                                         增持股数
 增持人        职务           金额区间              增持金额(元)    持股比例
                                          (股)
                              (万元)

 王军民       总经理          200-300    159,510     2,001,450         0.0305%

 姚洪伟      副总经理         80-100     51,800       801,915          0.0099%

 沈晓平     监事会主席        100-120    23,300     1,001,154.40       0.0044%

 张玲      会计机构负责人      60-80     17,400      603,553.80        0.0033%
 孟凡利      商务技术负责人     100-120         84,200        1,000,717        0.0161%

  邓权        决算部负责人      100-120         56,900        1,002,009        0.0109%

 沈志远      信息技术负责人     100-120         54,600       1,001,746.2       0.0104%

 陈婷婷      结算中心负责人      70-100         22,700        700,862.50       0.0043%

 吕庆荣       证券事务代表       50-80          12,300         500,733         0.0023%

           合计                 860-1140       482,710      8,614,140.90       0.0921%

 注:以上主体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合计增持 8,614,140.90 元,已完成上述增持承诺下限 860 万
元。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增持主体承诺: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
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