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
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潘平、王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