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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长盛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盛鸿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1-040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盛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盛鸿 1 号特定
                 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商晓波先生与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收到“长盛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

盛鸿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的通知:该资管计划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3,879,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与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为响应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 号)和安徽证监局《关于开展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

规定,为了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信心,于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9 月 7 日期间,通过“长盛

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盛鸿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

2,586,1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97%),增持金额 34,949,954 元。2018 年 6 月,

公 司 实施 2017 年 度利 润分 配方 案, 以资 本公 积转 增股 本, 资管 计划 所持 股份 增 至

3,879,15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与邓烨芳女士,董事万胜平先生承诺:本次增

持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

二、资管计划减持情况

1、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长盛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盛鸿 1 号特定资产管理

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原因:因“长盛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盛鸿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即将到期清算,由管理人自行减持清算。

3、资管计划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占总股本
      股东姓名              减持日期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方式
                                                                   (股)      的比例

                        2021 年 5 月 13 日        47.75          2,000,000      0.38%       大宗交易
 长盛创富—盛鸿 1 号
                        2021 年 5 月 17 日        47.28          1,879,150      0.36%       大宗交易

                 合计                                            3,879,150      0.74%

4、本次股份减持后,“长盛创富资管-宁波银行-长盛创富-盛鸿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

划”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长盛创富—盛鸿 1 号本次减持的股份属于本资管计划增持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或董监高的持股变化;

4、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