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以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说明了取消本次

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相关情况,并载明除取消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外,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审议事项和会议安排保持不变。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区

科苑路 13 号院 1 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明俊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和补

充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5,563,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

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98,473,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22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9 名,

代 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834,036,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190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1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0,622,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5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12、《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补充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2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和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1567%。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6、《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7、《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8、《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9、《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0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18%;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1,2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23,1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02%;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1,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59%。

     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2,637,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22%;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1,2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23,1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02%;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1,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59%。

     11、《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 833,80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4%;

反对 1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92,1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76%;反对 1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5956%;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1567%。

     12、《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158,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7%;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13、《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791,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 48,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77,3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3%;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4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

     14、 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0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18%;

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1,2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23,17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02%;反对 1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6440%;弃权 1,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5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1、《公

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12、《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4、《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

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

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

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9、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4、《关于公司接

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闵   鑫




负责人:颜华荣                                        马泽豪